包银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征求意见-内蒙危房改造补助多少

关于对临策铁路东、朔方路西、包兰铁路北包银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临政告字〔2020〕12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临策铁路东、朔方路西、包兰铁路北包银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持本人身份证件,以书面形式具名反馈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征收计划科。

电话:8923971

本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以上活动的,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临策铁路东、朔方路西、包兰铁路北包银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临河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包银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临策铁路东、朔方路西、包兰铁路北包银高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市区两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地区实际,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部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房屋征收和管理局

二、征收范围:

临策铁路东、朔方路西、包兰铁路北局部地段(鉴于高铁线路局部用地范围界线存在不稳定因素,具体界线最终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包银高铁建设规划红线和巴彦淖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为准。被征收人名单将于近期在项目内公布)。项目红线内总占地面积65.4万平方米(合981.63亩)。初测涉及被征收房屋住宅502户,建筑面积6.7万平方米;涉及铁路设施用地12处,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

三、补偿方式:

本项目属于国家“八纵八横”铁路网重大建设工程,原则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回迁的由政府实行异地安置。

四、补偿内容:

(一)货币补偿

1.征收个人住宅,按照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个人住宅容积率不足75%的(容积率按占地范围计算,不包括巷道),不足部分的面积每平方米按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2.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装修、附属设施及巷道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补偿,装修评估价格每平方米超过200元的,按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附属设施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巷道按修正后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4.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5.临时安置费补偿

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商业门店房按该地段类似房屋客观房租由评估机构评估给予补偿。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补偿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交付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6.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额(房屋价值、装修、附属设施、巷道四项补偿之和)的1%给予奖励。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实际用于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8.保障性补偿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9.工业企业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拆装费、奖励等按《临河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安置方案》规定执行。

10.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到国有出让土地,按照评估给予补偿;涉及到国有划拨土地,根据实际情况按基准地价适当补偿或无偿收回。

(二)异地产权调换安置

1.被征收房屋是平房的按建筑面积1:1.3比例置换;被征收房屋是楼房的按建筑面积1:1.2比例置换(楼房的附属房实行货币补偿)。超出应调换面积按照安置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同时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2.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区(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超出应调换面积按照安置房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同时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五、产权调换房的具体位置、质量描述及交付时间

(一)产权调换房位于:建材路东、滨河街南、建设路西、曙光街北“日月星苑”小区;

(二)产权调换房质量按照不低于国家绿色建筑最低标准毛坯房进行设计和建设,建筑质量与该项目所建商品房建筑质量相同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质量验收标准。

(三)产权调换房交付时间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人之日起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时间在安置协议中明确。

六、违约责任

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交;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3%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超过3%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应当在产权调换协议中予以明确。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七、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票数。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四)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和产籍档案为准;实际测绘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产籍档案面积相差较大的,以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测绘报告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及房屋租赁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等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工期紧迫,被征收人在十五日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将申请法院先予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解释权属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

来源:掌上巴彦淖尔

编辑:沐白

校对:董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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