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琪哥,
深圳 “ 正义执行 ” 律师团队创始人,
团队自创
“
资产狙击术 ”
,攻克 “
调解书无法定性拒执罪
”难题,
被粉丝称为 “ 广东老赖克星 ”
。
执着的70后东北汉子,
原告权益的捍卫者
!
团队在深圳,专注解决
广东地区经济纠纷疑难案件(百万以上案值)
!
周末粉丝问到这样一个案子,
说有个供应商看着实力不错(注册资金上亿,只有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清爽),价格不错,所以就签了并支付对方1,700万定金,转到对方公司对公账号。
对方迟迟不交货,各种推脱。
原告法务部门汇报说,被告公司现在注册资金从一个亿减到了500万,出现风险。建议起诉维权。
粉丝问这种减资算犯法吗?真的要追究对方责任,难道对方只需要支付500万(也就是承担所谓的有限责任)吗?
今天就专门跟大家说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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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其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呢?
其实这个事情要看对方的减资是否合法。
公司随着正常的经营需要,增资减资都是公司的自由,不需要向客户及供应商报备。
但如果有债务在身,这个减资性质就变了,有逃废债的嫌疑,我们叫 “
瑕疵减资
” 。
通常法律上有两种观点。
1、股东以减资后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客观上已经完成了减资,股东应当以减资后的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本案,也就是500万。
2、股东应在减资前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减资,对未经通知的债权人构成侵权,故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股东应该承担限额一个亿内的债务。
至于哪个观点正确,大家可以看看 “ 最高法院经典案例 ” 里面
(
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
很详细
。
法官有这样一段话,我印象很深。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之一,交易相对方通常会通过注册资本额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公司股东负有全面履行出资及确保资本维持的义务。
案涉纠纷中,甲乙两股东明知公司对原告存在大额债务未予偿还(或交付)的事实,仍然减少注册资本,且未按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
变相减少了公司对于债务的担保,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公司偿债能力,最终
损害了债权人权利
。
根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的相关规定,
两股东应当在1亿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害羞][害羞][害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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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懂意思没?
由于这个法条比较简单,我就不多解释了。
今天就到这,我是琪哥。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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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