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约”逐渐成为新的用工形势,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骑手、网约家政服务员……通过网络平台注册的“网约工”与派遣公司之间究竟是平等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网约”家政技师小张在上工途中发生车祸,因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小张与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介绍,小张通过面试,在成都某服务公司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家政技师,公司通过微信派单的方式,指定小张前往服务地点为客户提供保洁服务,并要求小张在工作中需要穿带有该服务公司统一标识的工作服、持有工作证及《保洁服务派单工单》表明其员工身份。同时,该公司按月通过个人账户向小张支付劳动报酬。
之后,小张在出工路上发生车祸,因公司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导致小张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小张申请仲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和该服务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该服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安排和指导小张工作,且根据其劳动成果按月与小张进行结算、向其支付工资。小张要遵守公司派单的规则及请假规则,且工作时身穿带有该服务公司统一标识的工作服、使用带有该服务公司统一标识的清洁工具。小张提供的劳动是该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成果由该服务公司享有。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小张与被告成都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无论用工外在形式如何变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隶属性。若需认定劳动关系,仍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应当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者纳入员工管理的范围,并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法条索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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