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指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目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健全,第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刚刚开始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成都等36个先行城市或地区落地,第三支柱上路。
一、养老保险大事件: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 6号)。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经废止,被《企业年金办法》代替)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
2016年9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发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
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公布《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2022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
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022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0号)。
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是指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鉴于,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故此,从企业的视角,我们这里重点研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属于其中的一种形式),故此对于职业年金不做赘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
四、个人养老金的9个小问题
1、属于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定位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获得国家发布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支持,也就是有制度进行安排的。
3、正在缴纳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
4、由劳动者自筹资金购,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5、购买限额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人。
6、享有递延纳税优惠,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享受递延纳税,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积累的个人养老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清缴,单独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 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 ,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通过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 。
8、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9、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可靠的、长期投资/存款/理财。
写在最后:
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是国家构建养老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实践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然是很多企业、劳动者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当然,对于有能力的企业,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提供制度支持;对于有意向个人参加养老金的群体,同样给予制度支持。
从企业角度,劳动者个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不能代替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给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薪酬福利激励方式。